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94年3月11日生效)
第七條
銀行得申請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得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申請許可辦理國際匯兌與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