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94年3月11日生效)
第四十四條
指定銀行應將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按日填製「外匯部位日報」,於次營業日報送本行外匯局。指定銀行內部帳載之外匯部位,應與填報本行外匯局之外匯部位相同。
指定銀行應將當日外匯部位預估數字,於營業結束後電話通報本行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