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一、出口外匯業務: (一)出口結匯、託收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2.掣發單證:出口所得外匯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掣發出口結匯證 實書;其未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列報文件:應於承做之次營業日,將辦理本項業務所掣發之單 證,隨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二)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憑辦文件:應憑國外同業委託之文 件辦理。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一)憑辦文件:開發信用狀、辦理託收、匯票之承兌及結匯,應憑國 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二)開發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比率: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三)掣發單證:進口所需外匯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 書;其未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四)列報文件:應於承做之次營業日,將辦理本項業務所掣發之單證 ,隨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三、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一)匯出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 身分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後辦理;並注意左列事項: (1)其以新台幣結購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指定銀行應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未取得內政部核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 未取得我國登記證照之外國法人,其結購外匯時,應依左列 事項辦理:外國自然人於辦理結購時,應憑相關身分證明 親自辦理。 外國金融機構於辦理結購時,應授權國內金融機構為申報 人。 其他外國法人於辦理結購時,應授權其在台代表或國內代 理人為申報人。 2.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 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列報文件:應於承做之次營業日,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中央銀行核准文件及辦理本項業務所掣發之單證,隨交易 日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二)匯入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匯入匯款通知 書或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後辦 理;並注意左列事項: (1)其結售為新台幣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指定銀行應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未取得內政部核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 未取得我國登記證照之外國法人,其結售外匯時,應依左列 事項辦理:外國自然人於辦理結售時,應憑相關身分證明 親自辦理。 外國法人於辦理結售時,應授權其在台代表或國內代理人 為申報人。 境外外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2.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 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列報文件:應於承做之次營業日,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中央銀行核准文件及辦理本項業務所掣發之單證,隨交易 日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四、外匯存款業務: (一)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貸款、外幣票據、外幣現 鈔、新台幣結購之外匯及存入文件辦理。 (二)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台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未 以新台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 為新台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台幣者,掣發其他交 易憑證。 (三)承做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方式辦理。 (四)結購及結售限制:以新台幣結購存入外匯存款及自外匯存款提出 結售為新台幣,其結購及結售限制,均應依匯出、入匯款結匯之 相關規定辦理。 (五)存款利率:由指定銀行自行訂定公告。 (六)轉存比率:應依中央銀行外匯局於必要時所訂轉存規定辦理。 (七)列報文件:應逐日編製外匯存款日報,並於次營業日將辦理本項 業務所掣發之單證隨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五、外幣貸款業務: (一)承做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與國外交易之文件辦理。 (三)兌換限制: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 款,不在此限。 (四)列報文件: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截至上月底止,承做外幣貸款之 餘額,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列表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五)外債登記:於辦理外匯業務時,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中 長期外幣貸款者,應促請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餘額登記辦 法」辦理,並通知中央銀行外匯局。
六、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一)承做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之有關交易文件辦理。 (三)保證債務履行:應由顧客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規定 辦理。 (四)列報文件: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截至上月底止,承做此項保證之 餘額及其保證性質,列表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七、中央銀行指定及委託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 理。
八、各項單證應填載事項:辦理以上各項外匯業務所應掣發之單證,應註 明承做日期、客戶名稱、統一編號,並應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與出、進口外匯有關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交易憑證:應 加註交易國別及付款方式(得以代碼表示之,如SIGHT L/C ( 1 )、 USANCE L/C ( 2)、 D/A、 D/P( 3),並於其後加「— 」符號,列於結匯編號英文字軌前)。 (二)與匯入及匯出匯款有關之買、賣匯水單及其他交易憑證:除應依 附件一、二所列「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加註匯款分類名 稱及編號,另須加註國外匯款人及受款人身分別(政府、公營事 業、民間)、匯款地區或受款地區國別及匯款方式(得以代碼表 示之,如電匯 ( 0)、票匯 ( 1)、信匯 ( 2)、現金 ( 3)、旅行支票 ( 4)、其他 ( 5))。
九、各項單證字軌、號碼之編列:應依中央銀行外匯局核定之英文字軌編 號,字軌後號碼位數以十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