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2月29日

第一條

凡持兌之偽造外國幣券其數額較鉅者(總值美金壹佰元及以上者)經辦銀行應立刻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第二條

小數額(總值美金壹佰元以下者)偽造外幣持兌人經查明確非惡意使用者可向其釋明後當面予以打孔作廢並將原件留存掣給收據。

第三條

收兌機構留存之偽造外國幣券應隨時檢送台灣銀行必要時核轉國際刑警鑑查。

第四條

外籍旅客持用偽造外國幣券者其處理方法亦同。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核定後由外匯局通函各指定銀行及台銀發證之各外幣收兌處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