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外幣資金轉融通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七、
七、追蹤與考核:指定銀行應負責隨時查核借款企業之資金流向及動態,防杜借款企業不當使用融通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