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外幣資金轉融通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六、

六、融通條件:

(一)幣別:暫以美元為限。

(二)利率:每三個月或六個月計息一次,以國內外銀行間外幣拆款市場同期間美元利率為準計息。

(三)期限:不超過五年為準。但如有特殊需要者,得予以適當延長。

(四)借款之國內民營企業,其業務經營之根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