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外幣資金轉融通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五、
五、轉融通額度:
(一)對個別投資計畫轉融通額度,視個別投資計畫的風險程度,與國內經濟關聯程度及金額大小,以不超過指定銀行對投資計畫外幣授信額度之八成為原則。
(二)對個別指定銀行最高轉融通額度及各案實際轉融通金額,得參考指定銀行營運狀況、經營風險及國內或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