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外幣資金轉融通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四、
四、融通方式:
(一)以個別投資計畫為準( PROJECT BASE) ,由指定銀行負責評估個別投資計畫之可行性,並自行承擔授信風險。
(二)指定銀行外幣授信後,如有需要,得向中央銀行申請外幣資金轉融通。
(三)中央銀行同意轉融通之外幣資金,得依需要逐期撥款。不得轉換成新台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