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外幣資金轉融通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四、

四、融通方式:

(一)以個別投資計畫為準( PROJECT BASE) ,由指定銀行負責評估個別投資計畫之可行性,並自行承擔授信風險。

(二)指定銀行外幣授信後,如有需要,得向中央銀行申請外幣資金轉融通。

(三)中央銀行同意轉融通之外幣資金,得依需要逐期撥款。不得轉換成新台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