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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業務局開立及使用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19日

(開戶資格及目的)

一、

一、在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開立銀行業存款準備金帳戶、其他金融業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得在本局共同開立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供各該金融機構日中自其在本局開立之存款帳戶撥存資金,充當經本行許可之結算機構(以下簡稱結算機構)逐筆結計各該金融機構跨行支付之擔保。

在本局開立內部往來帳戶之本行各單位,準用前項之規定。

(開戶手續)

二、

二、金融機構在本局開立跨行業務結算共同擔保專戶,應填具「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業務局開立及使用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申請書」(格式),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並函復同意,即完成開立「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手續。

(撥轉作業)

三、

三、各金融機構自存款帳戶撥轉資金至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作業程序,應遵守「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之有關規定。

(回撥作業)

四、

四、於每日結帳時點,各金融機構應通知結算機構將結計之結果通知本局,俾自其「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回撥資金,以供本局辦理日終清算。

(異議之解決)

五、

五、各金融機構對結算機構向本局所為回撥資金之通知若有異議,應由其與結算機構依有關約定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