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同日生效)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管理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同業資金」,指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下列帳戶之存款:
 (一)銀行業存款。
 (二)其他金融業存款。
  本行各單位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之「內部往來」帳戶之存款視同前項
  所稱同業資金。
三、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同意參加
  之下列機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一)金融機構。 
  (二)結算機構。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結算機構」,包括票據交換、電子支付及證券結
  算機構。 
  前項所稱之「證券」,包括票券、債券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四、本要點所稱「結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或證券交易指令之傳送
  、處理及其產生應收或應付金額之結計等程序。
五、本要點所稱「清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或證券交易指令所產生
  之應收、應付金額,由本行予以貸、借記指定帳戶,以解除債權債務
  關係之處理程序。 
  清算得以下列方式執行: 
  (一)即時總額清算:支付指令按先後順序即時逐筆執行者。 
  (二)定時淨額清算:支付指令之收付先行互相抵銷,結算所得之應
     收、應付淨額,再於指定時點執行者。 
  (三)其他經本行同意之清算方式。
六、本要點所稱「結算系統」,指辦理金融機構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
  證券結算業務之系統。
七、本要點所稱「連線機構」,指依第三點與「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
  之機構。
八、本要點所稱「轉出行」,指同業資金轉出之機構;所稱「轉入行」,
  指同業資金轉入之機構。
八之一、本要點所稱「證券交割款項撥轉」,係指證券商委託其指定之銀
    行利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交割款項予結算機構或結算機構利用央
    行同資系統撥付交割款項予證券商指定銀行之交易。
八之二、本要點所稱「信用卡款項撥轉」,係指發卡機構或其指定銀行利
    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應付款項予結算機構或結算機構利用央行同
    資系統撥付應收款項予收單機構或其指定銀行之交易。
九、同業資金帳戶餘額,分下列二種:
  (一)帳面餘額:指交易執行生效後帳面結存之金額;帳面餘額如為負
     數,即為日間透支。
  (二)可動用餘額:指帳面餘額加上本行核給之日間透支後餘額。
  前項所稱「日間透支」,指本行依「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之規定,於每日營運時間內,對金融機構之同業資金帳戶墊付之款項;
  所稱「日間透支額度」,指金融機構依同規範向本行申請,經本行核給
  之日間透支總額。
十、本要點所稱「排序等候機制」,指金融機構之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其
  所發出之支付指令時,本行依其交易性質賦予執行之優先等級,納入
  排序等候處理,俟其可動用餘額足夠扣付時,再依序執行之作業機制
  。
十一、參加結算機構結算系統之單位(以下簡稱參加單位),以下列機構
   為限:
  (一)依中央銀行法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金融機構。
  (二)依證券交易法許可設立及依結算機構營業規章申請參加證券結
     算系統之證券商。
  (三)其他經本行核定之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十二、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分下列二類︰
  (一)即時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應立即執行之交易。
  (二)期約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先予儲存,屆指示轉帳日期再執
     行之交易。
     前項期約轉帳,係指轉出行指示於次日起一年(含)內任一營
     業日執行之交易。
十三、同業資金清算業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換票據兌付。
  (二)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三)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之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十四、同業資金查詢業務,提供連線機構於營運時間內得隨時查詢自己帳
   戶交易明細、餘額及相關資料。
十五、同業資金即時轉帳交易及票據提現,應於可動用餘額足夠支付時,
   始予執行。
十六、連線機構應依本行相關規定使用「央行同資系統」。
  貳、申請及管理
  一、金融機構
十七、金融機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先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
   出申請。
十八、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下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處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處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處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十九、連線作業測試結果,經本行資訊處審核無誤後,由本行業務局洽定
   通知正式營運日期,成為連線機構。
   前項新增連線機構,由本行業務局函知全體連線機構。
二十、連線機構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應指定下列工作人員︰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
     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十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沖正,以及
     擔保品繳存、設質、塗銷等作業。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擔保品繳
     存、設質、塗銷,以及有關交易之查詢等作業。
     有權發送人員及資料登錄員不得互兼並不得兼任本系統安全控
     管工作。
二十一、第二十點指派之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
    名、服務單位、連絡電話及簽章樣式函報本行業務局核備,變更
    時亦同。
    前項作業主管,由本行業務局核給識別碼(USER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乙組,專供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之用。作業主管變
    更時,應自行移交。
二十二、第二十點指派之有權發送人員,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
    務單位造冊函報本行申請核發每人識別碼( USER 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撤銷時應註銷之。
    前項及前點第二項被核給通行碼初碼之作業主管及有權發送人員
    ,應於連線機構之工作站啟動「更新使用者密碼」交易,更換通
    行碼。
    有權發送人員如離職或職務調動,其識別碼及通行碼之註銷,由
    連線機構作業主管自其工作站啟動「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交易」辦
    理。
二十三、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
    法,以防止弊端發生。
  二、結算機構
二十四、結算機構申請本行辦理其參加單位應收應付款項之清算(以下簡
    稱「辦理清算」),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提出申請: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結算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安
       全控管及營運不中斷計畫等)。 
    (五)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經
       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內部
       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
       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以及
       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
       管機關揭露等)。 
    (六)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本行應不同意其申請;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二十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支付結、清算作業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措施。
    (六)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業務持續運作措施。
    (八)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二十六、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
    行得不予同意:
    (一)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二十七、結算機構向本行申請採定時淨額清算者,其風險控管措施至少應
    包括下列各款:
   (一)風險限定:包括設定參加單位間雙邊信用限額,及每一參加
      單位最高淨應付限額等。
   (二)風險擔保:包括規範參加單位提存保證金或擔保品,共同分
      擔損失責任制等。
   (三)善後處理:包括風險發生時完成清算之程序,損失分配等。
二十七之一、結算機構如需在本行開立清算專戶,應於本行同意辦理其參
      加單位間應收應付差額清算後,比照第十七點之規定提出申
      請。
      前項清算專戶僅供結算機構日中收付交割款項之用,日終餘
      額應歸零。如未歸零,為配合央行同資系統結帳作業,本行
      得將其餘額暫列其他應付款。
二十八、結算機構對於下列支付交易,得申請利用「央行同資系統」,由
    本行辦理跨行資金之即時清算:
   (一)電子資金移轉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二)有價證券交易採款券同步交割機制者。
   (三)外幣與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採同步收付機制者。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金額由本行另訂之。
二十九、結算機構業務項目之變更,應送本行備查;依第二十四點第一
    項第三款應檢附之營運規章,內容如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變更事項應於三個月內報本行備查。
    結算機構為下列行為,應先經本行同意:
    (一)停止營業。
    (二)合併或解散。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
    (五)經營或投資其他支付結、清算相關事業。
    (六)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行為。
二十九之一、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後仍須由本行辦理清算者,該結算
      機構與其他機構應於合併前,聯名檢具下列文件,請本行同
      意其合併: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決定合併之事前評估、合併組織架構
        、合併時程規劃、業務差異說明(合併前、後辦理業務
        之範圍、原則與具體執行事項等之差異說明及合併綜效)
        、電腦系統運作模式及對參加單位與金融體系之影響等。
     (二)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
        、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
        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
        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
        目標之方式、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
        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三)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括備援機制及因應不同緊急狀
        況所建立之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
     (四)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文件。
      經本行依前項規定同意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機構應
      依第二十四點之規定,備函及檢附有關文件申請由本行辦理
      清算。
二十九之二、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儘速通報本行業務局:
      (一)聲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或宣告破產。
      (二)系統發生運作問題導致營運中斷。
      (三)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影響結、清算作業之安全或效率。
三十、結算機構對辦理參加單位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相關業務之
   營運,應切實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注意加強從業人
   員品德操守之考核。
三十一、結算機構應以連線方式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應定期
    編製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十二、本行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結算機構所辦理之票據交換、電子支付
    或證券結算業務,結算機構並應予配合。
三十三、參加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充當清算之
    用。但未能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者,得向結算
    機構申請委託一家清算銀行,利用該清算銀行在本行開立之存款
    帳戶代理清算。
三十四、參加單位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以確保系統圓滑
    運作;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援措施,以避免因電腦系統故
    障或線路中斷影響客戶權益。
三十五、參加單位提供金融機構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交割款項撥
    轉服務,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
三十六、參加單位因違反本要點或結算機構營運規章,致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之圓滑運作者,結算機構得視參加單位
    違反規定之情節而為必要之處理措施。
    前項處理措施,結算機構應於其與參加單位之規約內明定之。
三十七、結算機構有違反本要點或有其他事實經本行認定有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圓滑運作之行為者,本行得視情節終
    止或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提供清算、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參、同業資金轉帳
三十八、同業資金轉帳,由轉出行啟動交易訊息,每筆交易指令應包括有
    權發送人員識別碼、通行碼、轉出行帳號、轉帳時點(即時或期
    約轉帳)、轉入行帳號、金額、轉帳日期、交易性質等項目。本
    行收到訊息後,經驗對有權發送人員之識別碼及通行碼,相符者
    ,依指令指示內容執行,若不符者即予退回。
    連線機構對於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轉帳,不得以發送人員係假冒、
    非原授權者或其他事由,對本行提出異議。
三十八之一、同業資金轉帳,如涉及證券交割款項撥轉者,限以即時轉帳
      處理之。每筆交易指令應包括第三十八點第一項規定之項目
      ,以及轉出或轉入證券商帳號、戶名及代碼等訊息。
三十九、本行於必要時,得訂定同業資金轉帳每筆最低限額。
四十、經本行受理之即時轉帳交易,轉出行可動用餘額足夠扣付時,該筆
   交易即予執行,不得撤銷。同時將該筆轉帳交易及執行後結存之同
   業資金帳面餘額通知轉帳雙方。但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之交
   易,將轉依排序等候機制處理。
四十一、經本行受理之交易,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時,依其交易性
    質賦予下列優先等級,按排序等候機制處理:
   (一)第一等級:金融機構應支付本行之款項。
   (二)第二等級:金融機構應兌付之交換票據、票據交換機構結
      算之票據交換應付淨額、證券交割款項撥轉、信用卡款項
      撥轉或金融機構撥存「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款項。
   (三)第三等級:金融同業拆款到期還款之期約轉帳之款項。
   (四)第四等級:金融機構間轉帳或其他支付款項。
四十二、屬於第四十一點所列同一優先等級之支付指令,按先進先出之順
    序執行。但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順序在前之支付指令時,得先執
    行順序在後之交易指令,俟依序循環執行完同一優先等級所有指
    令後,再處理次一優先等級之支付指令。
    排序等候中之即時轉帳交易,如欲取消或發現指令有誤者,得由
    轉出行啟動指令取消之。
四十三、依前二點處理之交易,屆排序等候機制終止時點,可動用餘額尚
    不足扣付,所有尚在排序等候之支付指令逕予取消,並通知轉帳
    雙方;其中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之交換票據及票據交換應付淨額
    ,並依照本行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經取消之轉帳交易,本行得應轉入行之申請,填發「無足額
    存款轉帳交易取消證明」。
四十四、期約轉帳交易指令,應附加指示轉帳日期,本行收到指令後先預
    告轉帳雙方該筆交易,同時將指令儲存,屆指示轉帳日期之下午
    一時三十分執行入帳;對不足額扣付之期約轉帳交易,轉依排序
    等候機制處理。
    指示轉帳日期為非營業日者,順延至下一營業日處理之。
四十五、期約轉帳交易,轉出行欲取消或發現指令內容有誤者,得協調轉
    入行,於發送指令當日或指定轉帳日,由轉入行啟動指令取消之
    。
    前項轉入行為非連線機構者,得填寫「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取消委
    託書」乙份(格式二),委託本行業務局代為取消。
四十六、非連線機構派員持票據至本行辦理資金轉帳,一律以即時轉帳交
    易處理之。但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時,不列入排序等候指
    令,並當場退還該筆票據。前來辦理轉帳之人員應等候處理結果
    再行離開。
四十七、本行得訂定金融機構應於每日一定時點前,完成其當日支付總額
    一定比率之標準,避免其延遲支付指令之執行。
四十八、連線機構因公開市場操作、貼現往來、公債、國庫券買賣、外匯
    交易及其他業務等與本行有關單位發生之資金收付事項,以下列
    方式處理,並將處理後之資金收付明細及帳戶結存餘額通知連線
    機構: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
      款票據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
      其帳戶內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
      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
      第四十點至第四十三點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由本行以約定
      方式逕自連線機構帳戶扣取之情形,準用之。
四十九、轉出行發送之資金轉帳交易訊息,於相當時間內,未獲本行回訊
    時,應即追查結果,若未經送達者,連線機構應再重新發送。
  肆、同業資金清算
  一、電子支付清算
五十、結算機構應於規定之清算時點前,將其結算各參加單位之應收或
   應付差額通知各參加單位確認無誤後,再傳送至本行或本行指定
   之代理行執行清算。
   前項清算之執行,所有應付差額之參加單位應將應付差額補足後
   ,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再將應收差額入帳。
   結算機構得採日中多次撥帳方式清算,由結算機構主動發送,自
   行控管撥付作業。
   參加單位清算帳戶之餘額,如有不足支付結算應付差額者,結算
   機構應負責通知參加單位補足。
   第一項之清算時點由本行另訂之。
五十一、屆清算時點,參加單位如無法履行清算債務時,結算機構應依第
    二十六點第四款之規定,於本行指定之時間內補辦完成清算程序
    。
    參加單位因延遲償付應付差額,導致當日清算無法按時完成所發
    生之任何損失,本行及本行指定之代理行不負賠償責任。
  二、票據交換清算
五十二、提示「同業資金帳戶」兌付之交換票據,如該帳戶之可動用餘額
    不足扣付者,由本行依排序等候機制處理,同時通知簽發票據之
    連線機構,連線機構接獲通知後,應即籌款補足。
    未兌付之交換票據,逾下午三時三十分未補足款項者,依規定辦
    理退票。
五十三、每日票據交換結算,參加單位經預告有應付差額者,應即籌款備
    付;票據交換機構於指定時點開始,自參加單位之準備金甲戶扣
    取應付差額,撥入其於本行開立之清算專戶。
    前項指定時點由票據交換機構與參加單位協調訂定,報請本行備
    查。
    票據交換機構應監控各參加單位是否有未補足應付差額之情形,
    對於未補足應付差額之參加單位,應即催促其補足,並瞭解其是
    否有待轉入之資金。
    票據交換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扣帳撥轉程序後,始得由清算專
    戶將應收差額撥入參加單位之準備金甲戶。
    參加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之全部或一部時,票據交換機構應依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完
    成當日清算作業。
  三、證券交割款項清算
五十三之一、第五十點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五十一點之規定,於
      證券交割款項清算準用之。
五十三之二、結算機構依第二十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由本行辦
      理有價證券款券同步交割有關資金之清算者,應逐筆或依其
      互抵機制結算後每筆交易應交割之款項傳送至本行執行清算
      。
  伍、帳務查詢
五十四、同業資金存款戶各項入帳交易,經依本系統通知後,不另掣發收
    據。
五十五、連線機構於營業中收到本行同業資金存款戶入帳或出帳通知而有
    疑義時,得查詢交易明細檔驗對之。
    前項入帳或出帳通知,經驗對發現錯誤時,應立即通知本行經辦
    人員並依有關規定處理之。
五十六、連線機構於每日帳務結束後,應列印當日結帳清單,並逐筆確實
    核對,發現有不符之處,應立即通知本行業務局並會同追查,自
    交易之次日起算,逾三個營業日未提異議者,除依本要點第五十
    九點或第六十點規定處理者外,其交易即視為確定。
  陸、事故處理
五十七、本行中心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
    者,於故障排除後,本行得視故障時間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
    長營運時間。
五十八、連線機構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知會本行資訊處,共商解
    決問題,不能立即恢復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資金轉帳時,應利
    用人工作業,派員至本行辦理。
五十九、本行系統故障或作業人員操作錯誤,造成同業資金轉帳交易結果
    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本行依有關會計規定逕予更正,其影
    響存款準備金積數者,並調整之,本行不負其他責任。
六十、轉出行發送之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執行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
   ,由各該轉出行自行通知、協調轉入行作反向轉帳交易更正或以其
   他方式調整,轉入行應本誠信原則,於收到通知當日配合解決。
六十一、第六十點不符情形,轉出行未於當日發現,延至日後再處理更正
    者,因受不利益之轉入行,對於其應收未收或少收之金額,得要
    求轉出行補償交易日至更正日期間之利息,轉出行不負其他損害
    賠償責任。
    前項補償利息,除轉帳雙方另有約定外,依相當天期同業拆款加
    權平均利率計算之。
  柒、收費
六十二、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業務,得酌收手續費或服務費,其收費
    標準另訂之。
    前項手續費或服務費,每月結計一次,由本行逕自同業資金存款
    帳戶內扣取或由連線機構開立支票支付。
  捌、作業時程
六十三、央行同資系統營運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六時二十分
    止,每一時程工作項目安排依「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系統
    每日工作時程表」(附表)。
    連線機構無法於前項時程完成相關作業而須申請延時者,應依本
    行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玖、(刪除)
六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