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同日生效)
壹 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管理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訂定本要點。
(一)銀行業存款。
(二)其他金融業存款。
(一)金融機構。
(二)結算機構。
四、本要點所稱「結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或證券交易指令之傳送、處理及其產生應收或應付金額之結計等程序。
(一)即時總額清算:支付指令按先後順序即時逐筆執行者。
(二)定時淨額清算:支付指令之收付先行互相抵銷,結算所得之應收、應付淨額,再於指定時點執行者。
(三)其他經本行同意之清算方式。
六、本要點所稱「結算系統」,指辦理金融機構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業務之系統。
七、本要點所稱「連線機構」,指依第三點與「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之機構。
八、本要點所稱「轉出行」,指同業資金轉出之機構;所稱「轉入行」,指同業資金轉入之機構。
八之一、本要點所稱「證券交割款項撥轉」,係指證券商委託其指定之銀行利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交割款項予結算機構或結算機構利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交割款項予證券商指定銀行之交易。
八之二、本要點所稱「信用卡款項撥轉」,係指發卡機構或其指定銀行利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應付款項予結算機構或結算機構利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應收款項予收單機構或其指定銀行之交易。
(一)帳面餘額:指交易執行生效後帳面結存之金額;帳面餘額如為負數,即為日間透支。
(二)可動用餘額:指帳面餘額加上本行核給之日間透支後餘額。
十、本要點所稱「排序等候機制」,指金融機構之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其所發出之支付指令時,本行依其交易性質賦予執行之優先等級,納入排序等候處理,俟其可動用餘額足夠扣付時,再依序執行之作業機制。
十一、參加結算機構結算系統之單位(以下簡稱參加單位),以下列機構為限:
(一)依中央銀行法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金融機構。
(二)依證券交易法許可設立及依結算機構營業規章申請參加證券結算系統之證券商。
(三)其他經本行核定之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一)即時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應立即執行之交易。
(二)期約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先予儲存,屆指示轉帳日期再執行之交易。
十三、同業資金清算業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換票據兌付。
(二)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三)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之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十四、同業資金查詢業務,提供連線機構於營運時間內得隨時查詢自己帳戶交易明細、餘額及相關資料。
十五、同業資金即時轉帳交易及票據提現,應於可動用餘額足夠支付時,始予執行。
十六、連線機構應依本行相關規定使用「央行同資系統」。
貳 申請及管理
一、 金融機構
十七、金融機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先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出申請。
十八、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下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處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處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處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十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沖正,以及擔保品繳存、設質、塗銷等作業。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擔保品繳存、設質、塗銷,以及有關交易之查詢等作業。
二十三、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法,以防止弊端發生。
二、 結算機構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結算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安全控管及營運不中斷計畫等)。
(五)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以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六)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二十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支付結、清算作業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措施。
(六)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業務持續運作措施。
(八)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二十六、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行得不予同意:
(一)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二十七、結算機構向本行申請採定時淨額清算者,其風險控管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風險限定:包括設定參加單位間雙邊信用限額,及每一參加單位最高淨應付限額等。
(二)風險擔保:包括規範參加單位提存保證金或擔保品,共同分擔損失責任制等。
(三)善後處理:包括風險發生時完成清算之程序,損失分配等。
(一)電子資金移轉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二)有價證券交易採款券同步交割機制者。
(三)外幣與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採同步收付機制者。
(一)停止營業。
(二)合併或解散。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
(五)經營或投資其他支付結、清算相關事業。
(六)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行為。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決定合併之事前評估、合併組織架構、合併時程規劃、業務差異說明(合併前、後辦理業務之範圍、原則與具體執行事項等之差異說明及合併綜效)、電腦系統運作模式及對參加單位與金融體系之影響等。
(二)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三)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括備援機制及因應不同緊急狀況所建立之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
(四)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文件。
二十九之二、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儘速通報本行業務局:
(一)聲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或宣告破產。
(二)系統發生運作問題導致營運中斷。
(三)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影響結、清算作業之安全或效率。
三十、結算機構對辦理參加單位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相關業務之營運,應切實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注意加強從業人員品德操守之考核。
三十一、結算機構應以連線方式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應定期編製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十二、本行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結算機構所辦理之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業務,結算機構並應予配合。
三十三、參加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充當清算之用。但未能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者,得向結算機構申請委託一家清算銀行,利用該清算銀行在本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代理清算。
三十四、參加單位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以確保系統圓滑運作;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援措施,以避免因電腦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影響客戶權益。
三十五、參加單位提供金融機構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交割款項撥轉服務,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
三十七、結算機構有違反本要點或有其他事實經本行認定有妨害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圓滑運作之行為者,本行得視情節終止或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提供清算、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參 同業資金轉帳
三十八之一、同業資金轉帳,如涉及證券交割款項撥轉者,限以即時轉帳處理之。每筆交易指令應包括第三十八點第一項規定之項目,以及轉出或轉入證券商帳號、戶名及代碼等訊息。
三十九、本行於必要時,得訂定同業資金轉帳每筆最低限額。
四十、經本行受理之即時轉帳交易,轉出行可動用餘額足夠扣付時,該筆交易即予執行,不得撤銷。同時將該筆轉帳交易及執行後結存之同業資金帳面餘額通知轉帳雙方。但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之交易,將轉依排序等候機制處理。
四十一、經本行受理之交易,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時,依其交易性質賦予下列優先等級,按排序等候機制處理:
(一)第一等級:金融機構應支付本行之款項。
(二)第二等級:金融機構應兌付之交換票據、票據交換機構結算之票據交換應付淨額、證券交割款項撥轉、信用卡款項撥轉或金融機構撥存「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款項。
(三)第三等級:金融同業拆款到期還款之期約轉帳之款項。
(四)第四等級:金融機構間轉帳或其他支付款項。
四十六、非連線機構派員持票據至本行辦理資金轉帳,一律以即時轉帳交易處理之。但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時,不列入排序等候指令,並當場退還該筆票據。前來辦理轉帳之人員應等候處理結果再行離開。
四十七、本行得訂定金融機構應於每日一定時點前,完成其當日支付總額一定比率之標準,避免其延遲支付指令之執行。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款票據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其帳戶內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四十九、轉出行發送之資金轉帳交易訊息,於相當時間內,未獲本行回訊時,應即追查結果,若未經送達者,連線機構應再重新發送。
肆 同業資金清算
一、 電子支付清算
二、 票據交換清算
三、 證券交割款項清算
五十三之一、第五十點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五十一點之規定,於證券交割款項清算準用之。
五十三之二、結算機構依第二十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由本行辦理有價證券款券同步交割有關資金之清算者,應逐筆或依其互抵機制結算後每筆交易應交割之款項傳送至本行執行清算。
伍 帳務查詢
五十四、同業資金存款戶各項入帳交易,經依本系統通知後,不另掣發收據。
五十六、連線機構於每日帳務結束後,應列印當日結帳清單,並逐筆確實核對,發現有不符之處,應立即通知本行業務局並會同追查,自交易之次日起算,逾三個營業日未提異議者,除依本要點第五十九點或第六十點規定處理者外,其交易即視為確定。
陸 事故處理
五十七、本行中心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者,於故障排除後,本行得視故障時間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長營運時間。
五十八、連線機構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知會本行資訊處,共商解決問題,不能立即恢復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資金轉帳時,應利用人工作業,派員至本行辦理。
五十九、本行系統故障或作業人員操作錯誤,造成同業資金轉帳交易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本行依有關會計規定逕予更正,其影響存款準備金積數者,並調整之,本行不負其他責任。
六十、轉出行發送之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執行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各該轉出行自行通知、協調轉入行作反向轉帳交易更正或以其他方式調整,轉入行應本誠信原則,於收到通知當日配合解決。
柒 收費
捌 作業時程
玖 (刪除)
六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