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壹 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管理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訂定本要點。
(一)銀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
(二)其他金融業存款。
(三)政府機關存款。
三、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核准之左列機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一)金融機構。
(二)各地區票據交換所。
(三)其他辦理跨行支付之結算機構。
四、本要點所稱「轉出行」,指同業資金轉出之機構;所稱「轉入行」,指同業資金轉入之機構。
(一)即時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應立即執行生效之交易。
(二)指定時點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先予儲存,屆左列時點再執行生效之交易。
1.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2.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六、同業資金清算業務,辦理左列事項:
(一)交換票據兌付。
(二)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三)其他支付系統淨額清算。
七、同業資金查詢業務,提供連線機構於營運時間內得隨時詢自已帳戶交易明細及餘額。
八、同業資金帳戶餘額,分左列三種:
(一)帳面餘額:謂交易執行生效後帳面結存之金額。
(二)可動用餘額:謂帳面餘額減除已入暫存檔未執行待兌付交換票據、交換清算應付差額、內部借項轉帳等交易後餘額。
(三)預估結算餘額:謂將全部已入暫存檔未執行之交易(含「指定當日時點」轉帳)預為估算屆日終清算時帳面可能留存之餘額,本項餘額等於「可動用餘額」加指定當日時點轉帳貸方金額減指定當時日時點轉帳借方金額。
九、同業資金即時轉帳交易及票據提現,應於可動用餘額足夠支付時,始予受理。
十、連線機構應依本行相關規定使用「央行同資系統」。
貳 申請參加
十一、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出申請。
十二、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左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室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室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室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十四、連線機構負責「央行同資系統」運作之單位及其使用之工作站或端末機設置地點,應報本行業務局核備。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五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及沖正等交易。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查詢交易資料。
十八、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法,以防止弊端發生。
參 資金轉帳
二十、本行於必要時,得訂定同業資金轉帳每筆最低限額。
二十三、本行受理指定當日時點轉帳交易後,先分別預告轉帳雙方該筆轉帳交易預估結算餘額,屆指定時點,轉出行帳戶餘額足敷扣付時,再依指令指示辦理轉帳,對於無足額扣付之交易,應取消之。
二十六、轉出行發送之資金轉帳交易訊息,於相當時間內,未獲本行回訊時,應即追查結果,若未經送達者,連線機構應再重新發送。
肆 資金清算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三時三十分。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
二十九、連線機構因公開市場操作、貼放往來、公債、國庫券買賣、外匯交易及其他業務等與本行有關單位發生之資金收付事項,以左列方式處理,並將處理後之資金收付明細及帳戶結存餘額通知連線機構: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款票據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其帳戶內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伍 日終清算
三十、日終清算時間如左: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三十二、執行日終清算時,各項同業資金轉帳交易暫停受理。
陸 查詢
三十三、同業資金存款戶各項入帳交易,經依本系統通知 後,不另掣發收據。
三十五、連線機構於每日帳務結束後,應列印當日結帳清單,並逐筆確實核對,發現有不符之處,應立即通知本行業務局並會同追查,自交易之次日起算,逾三個營業日未提異議者,除依本要點第三十九點或第四十點規定處理者外,其交易即視為確定。
柒 事故處理
三十六、本行中心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者,於故障排除後,本行得視故障時間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長營運時間。
三十七、連線機構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知會本行資訊室,共商解決問題,不能立即恢復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資金轉帳時,應利用人工作業,派員至本行辦理。
三十八、本行系統故障或作業人員操作錯誤,造成同業資金轉帳交易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本行依有關會計規定逕予更正,其影響存款準備金積數者,並調整之,本行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三十九、轉出行發送之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執行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各該轉出行自行通知、協調轉入行作反向轉帳交易更正或以其他方式調整,轉入行應本誠信原則,於收到通知當日配合解決。
捌 收費
玖 作業時程
四十二、央行同資系統營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六時三十分止,星期六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三時止,每一時程工作項目安排依「同業資金調撥清算系統每日工作流程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