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100年10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br> 發文字號:台央業字第 1000033927 號<br> 主旨: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br>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br> 七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br> 公告事項:銀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br> 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為<br> 百分之十,並按日計提。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