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相關法規:銀行法第43條、第47條及第139條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四十三條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

第四十七條

銀行為相互調劑準備,並提高貨幣信用之效能,得訂定章程,成立同業間之借貸組織。

第一百三十九條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