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6月2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一、本須知依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由本行透過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以下稱連線系統)網站 及金融業拆款中心公布標售數額、存單發行期間及投標截止時間。 三、透過本行連線系統之線上投標作業,進行本行定期存單之標售。 四、本行定期存單面額分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一千萬元及一億元三種。 五、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公司及 其他經本行核可之金融機構,均為投標對象。 六、本行定期存單於到期時,本息一次兌付,中途不得提取本息。 七、每一投標單位就單一期別定期存單每次投標總額不得超過標售總額, 其投標筆數不得超過五筆。每筆投標金額應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之倍數 。 八、開標及決標方式如左: (一)本行定期存單公開標售,以未超過所訂底標利率者,按其投標利 率由低至高依序得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 比例分配之,並以新台幣五百萬元為最低分配單位。惟每一投標 單位單一期別每次得標總額不得超過該期別標售總額之百分之二 十。 (二)開標結果由本行發布之,並透過連線系統回覆個別投標單位其得 、落標訊息。 (三)投標資料有下列情形者,連線系統拒絕接受相關投標訊息:1. 利率未由低至高依序填列者。 2.未按新台幣五百萬元之倍數投標者。 3.投標總額逾標售總額者。 4.投標利率超過小數點三位者。 九、本行定期存單得標單位應於該定期存單發行日指定時間前將得標應繳 價款透過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系統(以下簡稱同資系統)撥轉至本 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201帳戶,本局並掣發承購本行定期存單 確認書,經加密後透過連線系統傳送得標單位。未於本行同資系統開 戶之金融機構,得檢具其他金融機構同意受託扣款之文件,經本行同 意後,透過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撥款至本行同資系統進行繳款。 十、本行於定期存單到期之日,就存單到期實得金額,逕貸記存單持有人 或其指定機構在本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 十一、定期存單持有人對於存款之請求權,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定期存單得作為向本行申請短期融通或日間透支之擔保;惟擔保設 定須於到期日前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解除。 十三、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轉讓須先向本局辦理過戶手續,方得為之。 十四、本行自公布標售本行定期存單至決標前,在發行政策上需要變更時 ,有取消發行或更改標售數額之決定權。 十五、存單持有人取得之利息,應依法繳納利息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則 依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