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壹 總則
(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要點。
(本系統作業應遵循之法規)
二、本系統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電子簽章法」、「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系統訊息之傳送)
三、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政府憑證管理中心」、「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依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受理連線單位申請核發或廢止憑證及私密金鑰等,並辦理身分審驗等作業。
(申請為連線單位之程序)
四、金融機構申請參加本系統時,應檢具公函及「參加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向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申請為連線單位。
貳 憑證申請及廢止
(憑證之申請及登記)
五、金融機構依前點規定申請經業務局函復同意為連線單位,並核發識別碼、初始通行碼後,若金融機構為公司組織者,依照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若金融機構非為公司組織者,依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憑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憑證申請完成,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格式二)函報業務局辦理資料登記。
(憑證廢止之申告及變更登記)
六、連線單位需廢止憑證時,應依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憑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出廢止憑證申告。憑證廢止完成,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廢止資料表」(格式三),函報業務局辦理資料變更登記。
(連線單位人員異動之處理)
七、連線單位授權主管異動時,應自行移交其由業務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行碼並由異動後之授權主管變更通行碼,再將其姓名、職稱、服務單位、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函報業務局備查;「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聯絡人有所異動時,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連絡人資料異動表」(格式四),函報業務局備查。
(連線單位之安全控管)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電子憑證、識別碼與通行碼之管理及建置獨立安全作業環境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憑證檢驗及系統檢測)
九、連線單位應經常檢驗私密金鑰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以確保連線作業之有效性。
參 本行公開市場操作連線作業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之傳送)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傳送效力)
十一、連線單位對前點第一項之申購定期存單、申請承作債(票)券買斷或附買回交易,以及投標等相關事宜,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操作訊息之傳送時間)
十二、本系統之連線操作依本行公告時間辦理;操作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即不予受理。
肆 事故處理
(本系統中斷之處理)
十三、本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由業務局全面通告連線單位改以投遞書面文件方式辦理。連線單位線路中斷,應立即通知業務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業務局申請核准後,改以投遞書面文件方式辦理。
(本系統中斷書面文件傳送之方式)
(報表資料之填送方式)
十五、連線單位依規定填送相關報表時,相關資料應經其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十六、連線單位可透過本系統查詢或列印本行各項公開市場操作資訊:
(一)當日公開市場操作公告。
(二)當日公開市場操作資訊。
(三)當日個別金融機構查詢操作結果(定期存單准購結果、定期存單標售結果、買進票券操作結果)。
(四)個別金融機構查詢確認書(准購確認書、標售確認書)。
(五)個別金融機構查詢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歷史紀錄。
(六)個別金融機構查詢報價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