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發行儲蓄券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4年1月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77年5月12日

一、

一、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廿七條規定,為調節金融,必要時得發行儲蓄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之。

二、

二、儲蓄券發行金額及期數,視金融情況需要定之。

三、

三、儲蓄券之面額分為五萬元、十萬元、五十萬元及一百萬元四種,均照票面十足發行。

四、

四、儲蓄券之承購或持有者,除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信託投資公司、郵政儲金 滙業局、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外,凡個人、基金會、公民營事業,及其他團體均得為之。

五、

五、儲蓄券之期限分為六個月、一年期、二年期及三年期四種,六個月期屆期本息一次付清,一、二、三年期每半年複利一次,屆期本息一次還清。

六、

六、儲蓄券之利率,由本行規定公布。

七、

七、儲蓄券在發行之次日以後承購者,購買人應按日補繳利息。

八、

八、儲蓄券為記名式。

九、

九、儲蓄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

十、

十、儲蓄券由本行委託之金融機構經售及辦理還本付息事宜。

十一、

十一、二三年期儲蓄券得轉讓,一年期以下之儲蓄券除設質於各機關或經售機構者外,不得轉讓;儲蓄券之設質或轉讓均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得為之。

十二、

十二、儲蓄券之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及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