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發行儲蓄券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4年1月4日
一、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廿七條規定,為調節金融,必要時得發行儲蓄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之。
二、儲蓄券發行金額及期數,視金融情況需要定之。
三、儲蓄券之面額,分為五萬元、十萬元、五十萬元、一百萬元四種,均照票面十足發行。
四、儲蓄券之發行對象:一、個人二、基金社團三、非金融機構之公民營企業。
五、儲蓄券之期限為三年,每期自發行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屆期一次還本。
六、儲蓄券之利率,由本行規定公布。
七、儲蓄券在發行之次日以後承購者,購買人應按日補繳利息。
八、儲蓄券為不記名式。但經持有人之請求,得為記名式。
九、儲蓄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但其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
十、儲蓄券由本行委託之金融機構經售及辦理還本付息事宜。
十一、儲蓄券得自由轉讓、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儲蓄券,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十二、儲蓄券之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及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