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8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發行定期存單,訂定本要點。
二、本行定期存單之發行及持有對象為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本行核可之金融機構。
三、本行定期存單為記名式,以登記形式發行。
四、本行定期存單面額分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一千萬元、及一億元三種。
五、本行定期存單照面額發行,於到期時將應付本息一次清償。
六、本行定期存單之期限最長為三年,並得以可轉讓形式發行;其非以可轉讓形式發行者,未經本行同意,不得轉讓。
八、金融機構以所持有之本行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向本行申請短期融通或日間透支,應經本行同意後辦理。
九、本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轉讓時,須先向本行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