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8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9年2月16日
一、本要點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行定期存單之發行及持有對象為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及其他經本行核可之金融機構。
三、本行定期存單為記名式,得以存單或登記形式發行。
四、本行定期存單面額分為五百萬元、一千萬元、五千萬元及一億元等四種。
五、本行定期存單照面額發行,於到期時將應付本息一次清償。
六、本行定期存單之期限最長為三年,並得以可轉讓形式發行。
七、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發行方式分為競標與非競標二種,競標方式之存單利率按得標利率訂定,非競標方式之存單利率由本行訂定。
八、銀行業得以所持有本行定期存單作質押向本行申請短期融通,經本行同意後辦理。
九、本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轉讓時,須先向本行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