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同日生效)
(基層金融機構流動準備計提資料之彙整及報送)
八、
八、本行委託之行庫應彙集各分行核訖之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流動準備計提資料,並依第五點第二項之計算說明與表格,填報「受託查核流動準備彙總表」,於每月二十三日以前送達本行業務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