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同日生效)

(最低流動準備比率)

六、

六、金融機構每日流動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本行規定之最低標準(以下簡稱最低流動準備比率)。

前項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由本行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與農業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