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同日生效)
(合格流動準備資產)
四、金融機構之流動準備資產,以下列新臺幣資產項目為限:
(一)超額準備。
(二)金融業互拆淨借差。
(三)轉存指定行庫一年以下之轉存款。
(四)中央銀行定期存單。
(五)公債。
(六)國庫券。
(七)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八)銀行承兌匯票。
(九)商業本票。
(十)商業承兌匯票。
(十一)金融債券。
(十二)公司債。
(十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債券。
(十四)外國發行人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公司債。
(十五)其他經本行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