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同日生效)
(查核對象)
二、
二、本要點所稱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分行)、農業金融機構(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