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同日生效)

(新臺幣資金流量期距缺口管理)

十、

十、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應按月填報「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並控管月底之未來零至三十天資金流量期距缺口對新臺幣資產總額之比率(以下簡稱期距缺口比率)。

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前項期距缺口比率未達本行訂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本行業務局;本行另分洽金管會或農業部。

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及說明期距缺口比率資料,並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