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同日生效)
(訂定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執行下列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
(二)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三條。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七十條準用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四)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與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同日生效)
(訂定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執行下列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
(二)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三條。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七十條準用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四)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與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