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相關法規: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36年9月1日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第四十條

前二條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