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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6月14日生效)

(鑑價規範)

九、

九、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而為鑑價時,應確實依其內部授信規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辦理前項貸款之轉貸或展期,不得藉由重新鑑價提高貸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