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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6月14日生效)

(除外規定)

八、

八、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其屬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