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6月14日生效)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之限制)
七、
(一)抵押土地已動工興建開發。
(二)借款人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於一年內動工興建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