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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6月14日生效)

(購地貸款之限制)

五、

五、金融機構承作購地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