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6月14日生效)
(自然人購置住宅貸款之限制)
四、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購置不動產)者(以下稱房貸);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1.已有一戶房貸者: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
2.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