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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相關法規:銀行法第七十三條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36年9月1日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