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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相關法規:信用合作社法第九條 非現行法規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四日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去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