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註:本貸款申貸期限已截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8月1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六、

六、借款人未繳納貸款本息達 6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者,不再予以補貼利息。各承辦金融機構於處分擔保品清償貸款剩餘金額後,國庫應追索未繳納本息起始日至轉催日止( 180日)所申請之補貼利息;如處分擔保品之所得,不足清償借款人積欠之貸款餘額者,國庫不追索補貼利息。

前項催收戶轉回正常戶者,自轉為正常戶起始日起續予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