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金融機構利率資訊通報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同日生效)

一、

一、金融機構牌告新臺幣存款利率、基準利率、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及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規定應予牌告之放款訂價利率指標異動時,應於異動生效前以下列方式將異動情形通報本行:

(一)與本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利用連線作業系統,並依本行資訊處有關通信規格及操作手冊之規定通報。

(二)未與本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使用「金融機構牌告利率異動表」(如附件),以電話傳真方式通報。

(三)信用合作社應先通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會及漁會信用部應先通報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再分別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彙報本行。

二、

二、金融機構利率資訊以連線通報本行之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三、

三、金融機構通報之各種利率資訊,由本行揭示於全球資訊網站,供各界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