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金融機構利率資訊通報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同日生效)

一、

一、金融機構牌告新臺幣存款利率、基準利率、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現金卡利率及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應予牌告之放款訂價利率指標異動時,應於異動生效前以下列方式將異動情形通報中央銀行:

(一)與中央銀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利用連線作業系統,並依央行資訊室有關通信規格及操作手冊之規定通報。

(二)未與中央銀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使用『金融機構牌告利率異動表』(如附件),以電話傳真方式通報。

(三)信用合作社應先通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農會及漁會信用部應先通報全國農業金庫,再分別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彙報中央銀行。

二、

二、金融機構利率資訊以連線通報中央銀行之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三、

三、中央銀行透過台灣票據交換所,將利率資訊傳輸給媒體機構之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