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額存款利率自由牌告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4年1月21日
一、 金融機構收受各類存款,其在新臺幣三百萬元(含)以上者稱『大額』存款。『定期性大額』存款以每筆為準,『活期性大額』存款以同一帳戶每月之日平均餘額為準。
二、 『大額』存款利率得依額度之不同分段自由牌告(分段之額度應以百萬元為單位,最高段為九千九百萬元以上)。但『一般』存款(未滿三百萬元之存款)利率仍應牌告,不得按金額大小分段牌告。
三、 牌告利率應全部為單一利率,不得牌告一個利率範圍再作議價。
四、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比照前列各點辦理。
五、 第一、二點有關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之規定,於收受基層金融機構與郵匯局轉存款、同業存款以及郵匯局收受存簿儲金時不適用,仍應以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六、 各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除報經中央銀行核准者外,對同一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不得以存款對象作為區分,牌告不同之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