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五、
五、重貼現之期限以票據到期日為準,其屬工商業票據,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天,其屬農業票據,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