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二、

二、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申請本行融通之銀行,以在本行業務局設立存款準備金帳戶之銀行(含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