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十九、
十九、本行受理各種融通申請案件,得以申請銀行之信用評等、徵信工作績效、銀行一般準備部位、融通用途、銀行配合本行貨幣政策執行情形,及最近一年銀行有無重大違規或不良紀錄,作為准駁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