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十七、

十七、本行辦理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利率依融通當時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但支應第十四點第一款、第二款資金需求之再融通,其利率經本行專案核准者,得在不低於重貼現率之範圍內,酌予減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