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十六、
十六、銀行因下列情形所致之緊急性資金需求,得備函說明並檢附本行同意之證券或存款準備金乙戶為擔保品,向本行申請擔保放款之再融通:
(一)發生存款人異常提領情事。
(二)為因應繳存存款準備金於該行之金融機構發生存款人異常提領情事,該行依規定程序承作緊急資金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