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十五、
十五、銀行因承作前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放款所需資金,得備函或檢具融通申請書向本行申請擔保放款之再融通。但未提供本行同意之證券為擔保品者,應並檢附在其設於本行業務局銀行業存款帳戶內付款之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