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十四、
十四、本行辦理擔保放款之再融通,以支應銀行下列資金需求為範圍:
(一)承作政府核定並經本行同意之放款。
(二)配合本行貨幣政策承作之放款。
(三)緊急性資金需求並經本行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