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十三、

十三、申請銀行連續二月均有向本行辦理短期融通之紀錄者,自第三月起利率改按本行公告之短期融通利率一.二倍計算。惟配合本行政策辦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