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十二、
十二、申請短期融通之金額,每月平均合計不得超過申請銀行當月應提存款準備金之百分之十,超逾限額時,其逾限金額改按本行公告之短期融通利率一.二倍計算。惟配合本行政策辦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