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生效)
十、
(一)為補足應提準備金向本行申請短期融通,提供上開擔保品有困難者。
(二)配合本行貨幣政策辦理,且融通金額在其提存之存款準備金乙戶額度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