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重貼現及短期融通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9月19日
第三條、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短期融通,係指銀行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合格條件所承做之貼現、放款及(或)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向本行申請之短期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