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
訂定時間:中央銀行99年12月30日(100年1月1日生效)
主 旨:公告訂定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br> 年一月一日生效。<br>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銀行法第四十二條<br>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金融機構收受境外華僑及外國<br> 自然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之新臺幣活期<br> 存款準備金之計提,按下列規定辦理:<br> 一、本項活期存款餘額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餘<br> 額之增加額,按準備率百分之九十計提;未超過中華民國<br>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餘額部分,按準備率百分之二十五<br> 計提。<br> 二、源自本項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息。<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