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收受銀行業轉存款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調節金融,促進金融穩定,受理銀行業申請將其收受之存款轉存本行(以下簡稱轉存),訂定本要點。
二、 本行收受銀行業轉存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收受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存款之農業行庫(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二)配合貨幣政策之執行,經本行專案核准之銀行。
三、 銀行業辦理轉存,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經本行衡酌經濟金融情況同意後為之。
四、 轉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轉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點第一款對象辦理之轉存,依轉存時各該農業行庫牌告之同期別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單利計算。
(二)第二點第二款對象辦理之轉存,依本行指定之銀行牌告機動利率單利計算。
五、 轉存期限屆滿時,銀行得依照第四點轉存條件申請續存,經本行同意後辦理之;必要時,本行亦得要求銀行將到期之轉存本金續存。
六、 轉存期限屆滿前,銀行得申請中途解約,經本行同意後辦理之;其利息按實際轉存期間,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未滿一個月著,不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依轉存當時一個月期機動利率單位計息。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依轉存當時三個月期機動利率單位計息。
(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依轉存當時六個月期機動利率單位計息。
(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依轉存當時九個月期機動利率單利計息。